清洁生产审核措施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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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凭据一定法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视察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发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发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元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会同环境�;げ柯袅θ褰嗌蠛说淖橹⑿鳌⒅傅己图喙苁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拧⒐芾斫谀苁虑榈牟棵牛ㄒ韵录虺�“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凭据当地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勉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措施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凌驾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尺度,或者虽未凌驾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尺度,但凌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凌驾单元产物能源消耗限额尺度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罗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罗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凭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尺度和鉴别要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九条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牌揪莨芾砣ㄏ尢岢�,逐级报省级环境�;ぶ鞴懿棵藕硕ê笕范�,凭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凭据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凭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各省级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庞Φ逼揪莞髯灾霸�,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元名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呕蚪谀苤鞴懿棵�,在官方网站或接纳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宣布。
第十一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宣布后一个月内,在当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接纳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宣布企业相关信息。
(一)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宣布的主要信息包罗: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二)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宣布的主要信息包罗: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元产值能耗、单元产物能耗、凌驾单元产物能耗限额尺度情况。
(三)本措施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宣布的主要信息包罗: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发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四)切合本措施第八条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同时宣布相关信息。
企业应对其宣布信息的真实性卖力。
第十二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宣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措施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凌驾五年。
第十三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式开展审核。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法式原则上包罗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发生和筛选、方案简直定、方案的实施、连续清洁生产等。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措施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事情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正、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要领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列入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宣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陈诉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藕颓褰嗌酆闲鞑棵�。
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宣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陈诉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守旧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呕蚪谀苤鞴懿棵�,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元,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事情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上述涉及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事情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徘M�,涉及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事情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审核陈诉的规范性、清洁生产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验收,应当包罗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污染减排、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工艺装备控制、产物和服务等革新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到达预期目标。
(二)凭据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本措施第二十条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用度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负担评估验收事情的部门或者单元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用度。
第二十四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需评估验收,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事情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疟ㄋ拖角谄笠悼骨褰嗌蠛饲榭觥⑵拦姥槭帐虑榍榭�。
第二十七条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环境�;げ炕嵬喙夭棵沤⒐壹肚褰嗌ḿ铱�,宣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趴梢云揪莸钡厥导是榭�,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哦云浣斜碚�,并在当田主要媒体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三十条排污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切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境�;げ棵旁谂盼鄯咽褂蒙嫌畔雀璨渴�。
第三十一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用度,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用度科目。
第三十二条企业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事情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本措施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规定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陈诉或者不如实陈诉审核结果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凭据规定内容、法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陈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呕蚪谀苤鞴懿棵旁鹆钇渚勒�,并宣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措施相关规定受随处罚的企业或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沤⑿庞眉锹�,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元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的事情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凭据国家相应执法规则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措施由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和环境�;げ柯袅馐�。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措施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措施》(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国家环境�;ぷ芫至畹�16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凭据一定法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视察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发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发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元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会同环境�;げ柯袅θ褰嗌蠛说淖橹⑿鳌⒅傅己图喙苁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拧⒐芾斫谀苁虑榈牟棵牛ㄒ韵录虺�“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凭据当地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勉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措施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凌驾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尺度,或者虽未凌驾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尺度,但凌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凌驾单元产物能源消耗限额尺度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罗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罗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凭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尺度和鉴别要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九条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牌揪莨芾砣ㄏ尢岢�,逐级报省级环境�;ぶ鞴懿棵藕硕ê笕范�,凭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凭据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凭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各省级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庞Φ逼揪莞髯灾霸�,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元名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呕蚪谀苤鞴懿棵�,在官方网站或接纳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宣布。
第十一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宣布后一个月内,在当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接纳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宣布企业相关信息。
(一)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宣布的主要信息包罗: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二)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宣布的主要信息包罗: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元产值能耗、单元产物能耗、凌驾单元产物能耗限额尺度情况。
(三)本措施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宣布的主要信息包罗: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发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四)切合本措施第八条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同时宣布相关信息。
企业应对其宣布信息的真实性卖力。
第十二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宣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措施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凌驾五年。
第十三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式开展审核。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法式原则上包罗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发生和筛选、方案简直定、方案的实施、连续清洁生产等。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措施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事情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正、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要领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列入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宣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陈诉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藕颓褰嗌酆闲鞑棵�。
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宣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陈诉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守旧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呕蚪谀苤鞴懿棵�,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元,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事情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上述涉及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事情由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徘M�,涉及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事情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审核陈诉的规范性、清洁生产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验收,应当包罗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污染减排、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工艺装备控制、产物和服务等革新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到达预期目标。
(二)凭据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本措施第二十条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用度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负担评估验收事情的部门或者单元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用度。
第二十四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需评估验收,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事情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疟ㄋ拖角谄笠悼骨褰嗌蠛饲榭觥⑵拦姥槭帐虑榍榭�。
第二十七条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环境�;げ炕嵬喙夭棵沤⒐壹肚褰嗌ḿ铱�,宣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趴梢云揪莸钡厥导是榭�,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哦云浣斜碚�,并在当田主要媒体上宣布。
第二十九条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三十条排污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切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境�;げ棵旁谂盼鄯咽褂蒙嫌畔雀璨渴�。
第三十一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用度,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用度科目。
第三十二条企业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事情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本措施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规定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陈诉或者不如实陈诉审核结果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凭据规定内容、法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陈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呕蚪谀苤鞴懿棵旁鹆钇渚勒�,并宣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执法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措施相关规定受随处罚的企业或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ぶ鞴懿棵拧⒔谀苤鞴懿棵沤⑿庞眉锹�,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元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的事情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凭据国家相应执法规则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措施由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和环境�;げ柯袅馐�。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措施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措施》(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国家环境�;ぷ芫至畹�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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